安政办〔202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管控工作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保障群众住房需求,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购房契税补贴
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安阳市区内购买商品住宅(含二手房)并缴纳契税的,给予已缴契税50%消费补贴;2022年4月25日前,在安阳市区内购买商品住宅(含二手房),并在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契税的,给予已缴契税20%消费补贴;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如门面房、公寓、写字楼等),并在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契税的,给予已缴契税20%消费补贴。以上契税补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和金融信贷支持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缴存最高贷款金额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引进人才、生育二孩或三孩的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金额由60万元调整为70万元。放宽贷款条件,缴存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家庭名下现有住房套数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再次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加大住房融资信贷支持。
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区域优势明显的二手房贷款房龄调整为30年以内;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对拥有一套住房且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力度,促进贷款利率适当下行。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工会会员、参与抗击疫情一线工作人员、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快递小哥等“新市民”住房按揭贷款产品,灵活设置准入门槛、信用评级、担保方式、贷款额度、利率优惠等条件。支持开展法拍房按揭贷款业务。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三、优化预售资金监管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凭银行保函、商业保险、国有担保公司担保函替代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保函额度不超过应监管资金的50%,并可按照预售资金拨付节点予以相应调整。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适当延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取得的土地可申请分批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足额缴纳的,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并收取罚息;对房地产企业依法予以综合评级降级处理,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惩戒。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加大信贷融资支持
为银企双方搭建桥梁。定期组织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对受困企业贷款展期、续贷,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有效缓解市场主体资金链运行压力。
金融机构要区分项目风险与企业集团风险,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不随意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要在风险可控基础上,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六、优化建设项目审批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房地产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21个工作日以内。实施科学精准的扬尘防控和疫情防控措施,增加有效施工天数。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多测合一”
整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人防等部门测绘项目,规范测绘标准,开展联合测绘,实现一家测绘、成果共享。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实施竣工联合验收
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建设工程档案初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并联,实行“一口受理、限时办结”。加快项目手续办理,大力推进商品房“交房即办证”。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取得的土地,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可下调至挂牌价的20%,土地出让金可在成交后1年内分期缴纳。但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剩余价款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
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凭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申请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按合同约定逾期未缴清的,依法收回相关证件。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取消配建公租房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取得的土地可不配建公租房,且不再缴纳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易地建设资金。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一、合理确定公建设施计容面积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取得的土地,配建的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建设施,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计算范围,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务服务,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销售、虚假宣传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本意见综合协调、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等工作。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政策解读。
本意见适用于安阳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2022年5月21日
主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