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办〔2024〕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青苗企业”培育工作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18日
安阳市“青苗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2024—2026年)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型企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核心,坚持成长性和专业化“双轮”驱动,加强政策支持和分类精准服务,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实现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培育目标
本方案所称“青苗企业”是指具有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管理规范、成长性较好、具有一定创新基础的企业,通过培育和扶持,短期内能够纳统入规或上市。
本方案实施期为3年(2024—2026年),力争培育和扶持“青苗企业”100家。
三、培育条件
“青苗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2.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万—5000万元之间;
3.属于科技型企业或国家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内的企业;
4.企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成立不足1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且至少拥有1项ⅰ类知识产权;成立满1年不足2年的企业,同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达15%及以上;成立满2年不足3年的企业,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达15%及以上;成立超过3年的企业,近2年连续实现净利润正增长);
5.企业拥有高水平、国际化的创新人才团队,拥有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具有较高的创新投入(原则上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5%及以上);
6.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成立不足1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不存在严重环境违法或严重失信等行为。
四、扶持政策
1.加强科技金融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加大对“青苗企业”的科技金融服务力度。市科技局利用相关科技创新平台,构建智能匹配模型,为“青苗企业”精准匹配科技政策、投放金融产品。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纾解企业融资难题,落实安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及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充分发挥安阳市科创基金作用,撬动更多的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向“青苗企业”。实施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以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满足经办银行贷款条件和新招用员工等条件的,可以申请最高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领域建立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双向奖补”机制,对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按照贷款金额进行分档补贴,对同时以专利权和商标权组合出质的企业,奖补资金在补贴标准范围内适当提高;对开展知识产权(仅限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的金融机构,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奖补。
2.提供科技人才支撑。对“青苗企业”全职引进、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顶尖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供个性化支持政策,给予相应的经费奖励。同时符合“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相关条件的,在子女入学、医疗保健、配偶就业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政企双聘、政聘企用”引才举措,结合企业需求,引进企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
3.提升核心技术能力。支持“青苗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攻克产业发展的技术难题。对掌握全球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聚焦自主核心技术突破的重大创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专题研究,给予综合支持。建立“青苗企业”培育库,将其纳入科技创新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根据企业技术领先水平、拥有有效知识产权及研发等情况培育入库,引导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企业面向省外高校、科研院所、中国500强企业以及创新能力强的国家和地区开展联合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对接,对成功对接并完成转化的项目进行奖补。支持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帮助企业攻克一批关键技术,共建一批研发平台,转化一批科研成果,提升核心技术能力。
4.优化创新环境。充分发挥安阳(北京)离岸创新中心作用,组建专家团队,建立成果库、专利库,为“青苗企业”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积极对接京津地区产业转移,形成孵化“青苗企业”跨区域协同发展机制。按照安阳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相关规定,落实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补贴政策。凡在我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登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面向“青苗企业”开放共享。支持“青苗企业”积极对接外部创新资源,培育一批高端科技创新平台。鼓励“青苗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新论坛、成果交流对接会等创新创业活动。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注重统筹协调,强化与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政策协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各县(市、区)工作联动,定期对“青苗企业”培育工作进行分析研判,解决工作推动中的困难和问题。
2.加强服务引导。加大政策宣传引导,不断提高“青苗企业”对政策的知晓率,引导企业创新发展。结合“万人助万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等工作,建立“青苗企业”市领导包联制度。
3.加强督促指导。建立“青苗企业”培育计划和纳统入规名录跟踪服务机制,对“青苗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管理,一年一评估,一年一更新,确保“青苗企业”高质量成长。
本方案所列扶持政策同时符合上级或本区域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