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日前印发修订后的《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将重点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4个方面。
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引导资金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负责管理。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科技部研究确定各省份引导资金预算金额。引导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地方基础科研条件情况及财力状况占比40%,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占比30%,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占比30%。
办法明确,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资金,鼓励地方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鼓励地方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科技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引导资金进行全面监管。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