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市持续扩大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凯发app官网登录

时间:2023-09-26 08:22 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持续扩大消费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月25日

  安阳市持续扩大消费若干政策措施

  为着力引导消费预期,持续释放内需潜力,加快恢复市场消费活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扩大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1.鼓励各县(市、区)继续出台促进汽车消费的惠民政策,将购车补贴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底,对在市内新购汽车按购车价格的5%给予消费者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台,省、市级财政各补贴一半。其中各区的市级补贴部分由市与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进行清算,各县(市)的市级补贴部分由各县(市)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县(市、区)通过多种方式降低建设用地成本,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到2023年年底实现集中式充电示范站县域全覆盖。按照河南省充电基础设施资金补贴政策要求,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对公交、环卫、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及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40%给予补贴,对其他符合要求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贴。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支持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出台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鼓励免收新能源汽车充电期间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3.鼓励各县(市、区)将智能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产品消费补贴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底,在省财政给予不超过各县(市、区)实际财政补贴支出的30%奖补基础上,市财政对各区实际财政补贴支出按不超过20%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4.支持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汽车下乡、家电下乡促消费专项政策,鼓励大型汽车销售企业、家电销售企业开展联合促销活动,积极争取省财政对各县(市、区)的适当支持,期限至2023年12月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5.支持各县(市、区)因地施策,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落实原有人才购房补贴政策。鼓励房地产行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让利,采取购房补贴或者促销方式,支持各种家庭和人群合理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6.认真落实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合同中明确的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在利率重定价日及时调整存量房贷利率。完善二套房认定标准,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责任单位:人行安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阳监管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7.鼓励各县(市、区)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群众受益”原则发放电商平台消费券,扩大网络消费规模。积极为2023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并在7月至12月期间较去年同期每增加3000万元我市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的电商及电商平台企业,争取省财政给予的3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8.鼓励各县(市、区)将零售、餐饮、文化旅游、住宿等消费券补贴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底,在省财政给予不超过各县(市、区)实际财政支出30%奖补的基础上,市财政对各区实际财政补贴支出按不超过20%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体旅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9.鼓励各县(市、区)加大体育健身优惠券发放力度,促进体育消费。在省体育健身优惠券发放的同时,市、县(市)两级财政筹措体育彩票公益金200万元,用于足球、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网球、游泳等 16 个体育健身项目优惠券发放,进一步扩大优惠券覆盖范围。(责任单位:市文广体旅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0.鼓励豫酒企业开展“扫码赢红包”“购酒送加油卡”等促销活动,有效推动豫酒消费。鼓励各县(市、区)对豫酒生产企业按照2023年度新增销售额的2.5%给予奖励,积极争取省财政对各县(市、区)实际财政补贴支出的30%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主办: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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