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安阳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高新区管委会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条例》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未纳入本部门(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公开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问题被举报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十四)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高新区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做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安阳高新区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