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制度适用于高新区各部门拟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与其他职能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务信息,在公开文件相关内容和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后征求所涉及的职能部门的意见。
四、向拟公开政务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务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五、政务信息公开协调工作由高新区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一致后按相关规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