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高新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原则
高新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公开范围
高新区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公开方式
(一)高新区门户网站。
(二)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三)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开主体
各职能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各职能部门负责公开;各职能部门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各职能部门上报高新区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高新区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监督与考核
各职能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纳入本级机关绩效考评体系。
各职能部门违反本制度的,由高新区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管委会领导按照《条例》和管委会有关规定处理。
八、附则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公开信息的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