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凯发app官网登录

时间:2020-04-23 17:23 来源:安阳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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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做好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委会及各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管委会及各职能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七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对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

  第八条 管委会保密办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 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 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 管委会保密办提出审查意见;

  (四) 须领导审核批准的,由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条 各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核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由多个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当由主办的部门报请保密办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管委会保密办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管委会信息公开管理部门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六条 各部门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高新区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管委会领导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对各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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