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高新区(以下简称“本区”)金融产业快速发展,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支持本区主导产业和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安阳市cbd商务中心区及豫北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金融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关系都在本区范围内的传统金融机构、新型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且与本区签订招商投资协议或在本区备案的招商企业;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是独立的纳税主体,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2.金融机构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全口径统计不低于100万元;(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全口径统计大于30万元少于100万元的金融机构,可以参照第三条享受办公用房扶持);所有企业需提前在本区指定机构备案。
3.享受本办法扶持的金融机构,须承诺10年内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撤销注册公司,若被扶持金融机构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一条 项目落户扶持
对在本区新设立或从注册地迁入本区的大型金融机构地区性总部,可给予一次性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分5年到位。(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条 政策配套扶持
对于新引进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财政性存款、政府资金账户、优质企业项目资源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三条 经营用房扶持
金融机构入驻指定金融产业集聚楼宇,购置办公楼宇作为自用办公和营业用房的,最高按照购房总价的20%,给予一次性购房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大型金融机构地区性总部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分5年平均到位;租用楼宇作为自用办公和营业用房的,最高按照当期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格的100%,连续5年给予租房扶持。享受补助的经营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四条 楼宇运营扶持
1.经政府认定的金融产业集聚楼宇,对统一运营和管理楼宇的单位或企业,招商入驻企业实际使用面积占楼宇总面积70%以上,且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超过500万元的,最高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2%给予扶持;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最高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5%给予扶持;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超过3000万元的,最高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给予扶持;扶持期为5年。
2.对于地理位置符合产业布局、达到运营条件的楼宇,由本区统一租赁,用于打造金融服务平台、孵化本地金融机构。
3.对入驻政府指定街区、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等区域的金融机构,参照入驻楼宇的政策执行。
第五条 经济贡献扶持
1.金融机构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50万的,最高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予以扶持;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500万的,最高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予以扶持;扶持期限为3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于新引进的保险类金融机构,其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50万元的,最高按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100%、80%、60%给予扶持,扶持期限为3年(存量保险类金融机构,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扶持)。
第六条 高管人才扶持
对于金融机构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最高按照个人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10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扶持期为5年。每人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扶持数额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 企业融资扶持
1.产业引导基金
鼓励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来我区设立主导产业投资基金,将本区优质企业和重点项目优先纳入基金投资范畴,引导金融机构服务本区实体经济。
2.贷款融资扶持
(1)经政府指定的重点支持企业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经我区推荐的金融机构融资,区财政按照基准利率的20%扶持贷款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经我区推荐的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对本区重点支持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按照实际担保额的0.3%,对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照被担保企业所缴纳的担保费的30%,给予被担保企业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股权投资和并购扶持
(1)股权投资扶持
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和企业,投资我区重点支持实体企业并成功落地的,最高按照会计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1%,对被投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股权并购扶持
投资机构或企业,以现金或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收购我区重点支持的实体企业成功完成交易的,最高按照当年度交易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5%,对被收购企业或股东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企业上市扶持
对入驻本区的企业(不含分支机构),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一次性扶持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扶持50万元;鼓励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在展示板和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20万元的扶持。
第八条对本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或区级经济贡献特别突出的重大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优惠扶持。对于引进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相关手续,享受绿色通道待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优先高效办理。
第九条企业享受的年度扶持资金不高于该企业当年度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总额。(不包括项目落户扶持和企业上市扶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做规定的,参照本区其他优惠政策执行。
本办法由高新区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具体执行中如有与上级政策冲突的条款,将及时修订。
备注说明:
1.传统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财政级次均在本区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机构,包括各类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公司、股权投资机构等。
2.新型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财政级次均在本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权益类交易场所、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全国性要素市场;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登记结算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消费金融、汽车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区块链金融、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财富管理、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金融产业链机构。
3.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达到一定规模和能级的信用评级、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金融保险中介服务、金融培训与认证机构中经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
4.本办法所称大型金融机构地区性总部,包括两类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一是国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安阳市内设立的管辖市级以上范围的分行、异地支行及外资保险公司市级以上中心支公司等;二是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专营机构、业务总部、后台服务中心、运营中心、资金中心、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票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和研发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