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高新区(以下简称“本区”)楼宇经济发展壮大,打造税收超百万、千万商务楼宇,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入驻楼宇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新引进的符合本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都在本区范围内,且与本区签订招商投资协议或在本区备案的招商企业;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是独立的纳税主体,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2.享受本办法扶持的,须承诺10年内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撤销注册公司。若被扶持企业违反以上承诺,将追回已扶持到位的各项资金。
第二条 项目落户扶持
对设立区域性总部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100强企业,一次性分别扶持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对入驻政府指定楼宇、街区、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等区域的企业,一次性实缴注册资本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含本数)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扶持。
第三条 经营用房扶持
对购置房屋自用或租赁房屋的企业,扶持期为5年。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年贡献在1000元/平方米以上,按照当期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格前3年最高60%、后2年最高30%给予扶持;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年贡献在1500元/平方米以上,按照当期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格前3年最高80%、后2年最高40%给予扶持;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年贡献在2000元/平方米以上,按照当期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格前3年最高100%、后2年最高50%给予扶持。享受扶持的经营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四条 经济贡献扶持
企业经营扶持期限为两年。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年贡献在50万元—100万元的,按其贡献额第一年50%、第二年30%给予扶持;年贡献在100万元(不含本数)—1000万元的,按其贡献额第一年70%、第二年50%给予扶持;年贡献大于1000万元的,相关扶持实行“一事一议”。
对入驻政府指定楼宇、街区、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等区域的企业经营扶持期限为3—5年。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年贡献在50万元—100万元的扶持期为3年,按其贡献额第一年50%、后两年30%给予扶持;年贡献在100万元(不含本数)—1000万元的企业扶持期为5年,按其贡献额前两年70%、后三年50%给予扶持;年贡献大于1000万元的,相关扶持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高管人才扶持
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按照个人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10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扶持期为5年。每人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扶持数额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六条 企业上市扶持
对入驻本区的企业(不含分支机构),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一次性扶持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扶持50万元;鼓励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在展示板和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20万元的扶持。
第七条 楼宇建设运营扶持
1.根据政府产业集聚定位和要求,对高标准建设并自持商务楼宇50%以上产权的企业(自持6年以上),在项目的土地供应、建设过程中的贡献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
2.按照政府指定产业要求,对统一运营和管理楼宇的单位或企业,招商入驻实际使用面积占楼宇总使用面积70%以上且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年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年贡献额8%的扶持,扶持期为3年。
3.对于地理位置符合产业布局、达到运营条件的商务楼宇,由本区统一租赁,用于引进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年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具备孵化价值的企业。入驻企业具体扶持政策参照第二、三、四、五、六条执行。
4.无统一运营和管理的楼宇,如业主按照政府指定产业要求招商,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由区财政给予全额扶持,扶持期为3年。
5.物业企业所管理的商务楼宇,当年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商务管理部门评为甲级写字楼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扶持;商业运营企业所管理的商业街区或商务楼宇,当年被市级及以上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评为具有品牌和产业集聚效应的特色街区或楼宇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扶持。
第八条 对国内外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品牌企业或对全区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扶持办法。
第九条 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企业,自入驻之日起每个完整年度内,累计享受扶持资金总额(不包括项目落户扶持、企业上市扶持、第七条第五款扶持)不得高于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项目落户扶持和企业上市扶持分五年发放。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做规定的,参照本区其他扶持政策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归高新区,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具体执行中如有与上级政策冲突的条款,将及时修订。
备注说明:
本办法所指的区域性总部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区外公司不少于2家。
2.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或年度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